突泉县水务局与内蒙古凯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纠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t”>行政裁定书
(2018)内2224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突泉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局长。被申请人内蒙古凯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突泉县水务局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水限字(2017)第4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突泉县水务局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水资源费。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缴费手续。申请执行人突泉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了水限字(2017)第4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应缴水资源费7,500.00元,逾期缴纳,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突泉县水务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水限字(2017)第4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突泉县水务局作出的水限字(2017)第4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审判员边云峰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