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4民初1192号
原告: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24736100979N。
负责人:牛占军,职务:局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597316576J。
法定代表人:韩宝顺,职务: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突泉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突泉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09元,由原告突泉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庞玉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