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368号
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建国:
关于申请人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921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冻结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行)、崔建国(农行、工行、建行、交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178234.69元,实际冻结4840.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92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