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368号
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建国:
关于申请人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921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冻结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行)、崔建国(农行、工行、建行、交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178234.69元,实际冻结4840.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92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