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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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8执保199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川分公司、***、**姣、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川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姣、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8民初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冻结被保全人***、**姣、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17495333.0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保全人***、**姣、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17495333.05元为限进行冻结,实际控制***银行存款293.18元、**姣银行存款293.39元、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2.68元(轮候冻结)、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元、四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5.28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截止日期2024年3月30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8执保19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