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升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某某、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921民初1557号
原告: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大田村1社。注册号:510124000007603。
法定代表人:伍平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注册号:9111011210238739X4。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金色夏威夷A1519-1525号。注册号:91510000711879728F。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贤辉,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
被告: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2楼。注册号:91510900731598587A。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306号商业宾馆4楼。注册号:91510900206160018E。
法定代表人:席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升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贤辉、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升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升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贤辉、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16元(原告已预交47,432元),由原告四川升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雪琴
审判员  王国洪
审判员  杨学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段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