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大田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伍平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4民初3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52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以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3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5552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00)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1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03月22日至2023年03月2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