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金融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24257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发集团厦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1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55976J。 负责人:***,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联发集团厦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