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569号
原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659633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98610598499。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子豪,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879196。
被告: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242571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元,由原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