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6278号之一
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979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跃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4771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跃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1.96元,财产保全费3171.95元,合计772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