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雅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雅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福圣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申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怡雅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
法定代表人:黄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福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希望路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潘绍山,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怡雅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雅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福圣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安街办福圣居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川011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怡雅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建凯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