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3民初575号
原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GH3Q45,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里村委会芒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中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E4KW7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祥成花园1栋304。
法定代表人:王**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9元,由原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许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