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3415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北路核桃箐铂苑小区****6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12559U。
法定代表人:柴春君,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曙辉(特别授权),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4日,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4元,减半收取6587元,由***、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龚大彬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陈康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宋邦灿
书 记 员 汪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