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曙辉,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二环北路核桃箐铂小区6幢3单元6跃7层6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55112559U。
法定代表人:柴春君。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代为清偿借款本金660080元及还清该款的利息277233.6元、罚息,以上本息合计937314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尹锡荣借款50万元,由原告为担保,借款定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未归还,尹锡荣于2018年4月4日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原告替被告***赔偿尹锡荣借款660080元。已于2018年8月15日由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现提起诉讼向被告***追偿。
被告***未在禄丰县境内居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通知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且***未在本院辖区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状上提供的经常居住地“昆明市官渡区宏仁新村21排中”,经本院查找无此人。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红艳
审判员 杨异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