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2082号
原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号凯旋广场3-31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正武,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