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强清5号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光通信公司)以其作为被申请人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数字公司)的股东,而东方数字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能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东方数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东方数字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托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对其进行特别清算,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02年4月8日成立了东方数字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2003年3月31日,东方数字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通过了《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和《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审计报告》。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03年4月1日向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交了《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本院认为:东方数字公司已于2003年清算完毕,汇源光通信公司认为其尚未清算的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故对汇源光通信公司的强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东方数字驱动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3份,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