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特铝门窗厂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清申12号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特铝门窗厂,住所地:成都市东郊永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丁天德。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光通信公司)以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特铝门窗厂(以下简称新特铝门窗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能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新特铝门窗厂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新特铝门窗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07年12月9日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汇源光通信公司未能提交其系新特铝门窗厂债权人或股东的相关证据,故其申请新特铝门窗厂强制清算主体不适格,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