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清申14号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植物药(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城郊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光通信公司)以被申请人***植物药(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能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4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汇源光通信公司未能提交其系***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的相关证据,故其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主体不适格,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