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宝乐童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算10号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罗劲。
被申请人成都宝乐童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二环东二段23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新。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成都宝乐童鞋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成都宝乐童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2016年4月28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成都宝乐童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尚未受理,对其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兵
代理审判员 胡 茜
代理审判员 徐尔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