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清申17号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创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十一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敖强。
申请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光通信公司)以其作为被申请人创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的股东,而创美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能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创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创美公司系于1988年10月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1989年1月12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分别为四川省科技创业公司、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美国敦煌企业有限公司。1997年12月9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创美公司的营业执照。2016年1月27日的四川省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查询单显示:创美公司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先后更名为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公司、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源公司。
本院认为:创美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规定未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另行规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创美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注册登记机关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作为创美公司的合营方,后更名为汇源公司,故汇源公司作为合营方申请创美公司强制清算主体适格。创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汇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创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