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409号
原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
6418F。
法定代表人:何仕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8号楼14层2单元14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
17MA003CPG6Y。
法定代表人:陈大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华,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