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9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何仕玉。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号。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5527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益3682485.73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秦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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