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1093号之三
原告:宋磊,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利,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何仕玉。
原告宋磊与被告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宋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磊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周晓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