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42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3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6418F。
法定代表人:何仕玉。
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1栋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7QT3045。
负责人:江之军。
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区2号楼-1至4层21-101内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3CPG6Y。
法定代表人:陈大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华,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至今未按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玉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桃
书 记 员 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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