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2593号
原告:巫溪县龙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龙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9585684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641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巫溪县龙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镇**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巫溪县龙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龙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龙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54元,减半收取计1805.27元,由原告巫溪县龙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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