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21民初2193号
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花果山七组。
法定代表人:尹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育,男,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荣县嘉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