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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12月06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2年02月28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新都商业广场1栋30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9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364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020.00元,执行费1947.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立案。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和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2022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威信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9执8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发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