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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住威信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MA6K5UK966,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新都昌商业广场1幢3012号。 法定代表人:***,***,男,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16600元,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022年1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2022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6月17日,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629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岵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