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福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沂水村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谢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723元,已执行金额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