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金银球,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
第三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第三人***、***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8月14日以认缴注册资本金方式(***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注册成立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现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2019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各自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给付457642.99元、违约金(违约金以386462.7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每日1‰支付至给付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权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