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执12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永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金银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38248.99元及违约金、保全费377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3624元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765元。但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股东且未缴纳出资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0月27日以(2019)川2021执129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457642.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6462.7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每日1‰支付至给付之日止)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无证券持有信息、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本院到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转让给案外人刘跃淋、李海燕、付容、林海全、王泽斌,并于2018年11月19日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原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已变更为鑫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已设置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9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9年12月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1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747元,本院按比例收取执行费71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权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