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执1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永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金银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8248.99元及违约金、保全费37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3624元、申请执行费67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兴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4818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
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建权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