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执12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金银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食尚百汇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建权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