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4839号
原告:**,男,200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兴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9层3号。
负责人:刘述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