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1民初1437号
原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兴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老易养峰之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永丰社区兴堰丽景B区永友路574号1栋1-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老易养峰之心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以“四川老易养峰之心酒店有限公司缺乏偿债能力,原告基于诉讼成本考虑等因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老易养峰之心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6309元,应收取7090元,应退还19219元,应收取7090元由原告四川华森庄典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