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飞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上海新纪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02民初1332号 原告:四川飞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号负1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江市古城区上海新纪元学校。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北门社区***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飞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市古城区上海新纪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飞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为4145元,由原告四川飞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