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6044号
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细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虎,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米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新疆***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5000元及利息;2、被告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被告2为被告4装修向原告购买空调。2010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被告1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空调余款215000元。生效判决现已确认完成了验收。被告4系被告1投资成立。
被告新疆***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4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武侯区,请求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