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民终字第6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郑细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因上诉人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48元,由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624元,由四川航天铜江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862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龚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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