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博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荣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3民初5095号
原告: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尚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娟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荣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石塘桃北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荣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向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何光海
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