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荣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初207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荣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荣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31.16元,减半收取计1634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耿 翔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