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1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
法定代表人:叶绍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div>
法定代表人:叶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大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俊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