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8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鹿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果,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沙坑二路3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R666E。
法定代表人:邓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363-2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33227.34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33227.3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