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
民初1767号
原告:陕西省水务集团韩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科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水务集团韩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水务集团韩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水务集团韩城市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陕西省水务集团韩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