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君宸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60号2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恒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山西新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18号山西新辰实业有限公司四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职务不详。
本院的(2011)小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薄子伟
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