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217号
原告: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亿鑫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亿鑫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经特邀调解员程芸芸调解,原告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范温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古艳樱
书 记 员 王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