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车年、某某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晋1125民督46号
申请人:白车年,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
被申请人:***,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
被申请人: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柳溪花园1座3单元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71178455。
法定代表人:李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白车年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白车年称,2019年7月9日被申请人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承揽位于柳林县李家湾乡梁家会村,吕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期间向申请人白车年购买工程用料。2020年7月14日,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李锋。2021年10月13日经结算,共计欠材料款10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白车年立有书面欠据一支,载明欠款事宜。同时,承诺及时归还并加盖公司公章。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予给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白车年材料欠款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及其山西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白车年所欠材料款10万元。
案件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