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2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60号21幢2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生,住新安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控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三次网络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8年5月17日约谈申请人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告知本案件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红营
审判员 王百合
审判员 贾 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