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10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60号2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恒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马国伟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