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6113号
原告南通市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通公司)与被告某洛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的定作人处落款盖章为中国六冶二公司洛铜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六冶二公司项目部),即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六冶二公司项目部,并非本案被告。退一步讲,即使货物最后是送至被告处交由被告使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仍应向六冶二公司项目部或六冶二公司主张货款。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告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市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彩芳 人民陪审员  张礼勇
书 记 员  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