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

宝应县电器元件厂诉被告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478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对原告***电器元件厂诉被告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102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正数第十行“本案受理费6325元,由原告***电器元件厂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电器元件厂负担。”。

审判员  潘玉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