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5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辽宁省兴城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浅井头二街坊。
负责人:殷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浅井头二街坊。
法定代表人:殷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院岭。
法定代表人:曹守玉,经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简称六冶洛阳公司)、六冶洛阳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六冶洛阳建设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二工程公司(简称六冶二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色六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勋,被告六冶洛阳公司、六冶洛阳建设公司、中色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冶二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四被告因将原告人事档案丢失,赔偿原告工资损失378000元(1998年至2018年期间,低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判令四被告因将原告人事档案丢失,赔偿原告不能办理退休的退休工资损失(2019年5月9日至2034年5月8日期间)802722.57元(详见退休工资损失计算清单);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1年1月退伍后,经许昌地区劳动局分配到六冶结构公司工作,后被调入六冶二公司。1993年六冶二公司给职工放长假,原告只得在外打工。2000年原告回到六冶二公司要求上班,得知已于1997年1月被辞退。随后原告找到了接收工作单位,找六冶二公司办理人事调动关系,六治二公司告知原告的人事档案因被辞退已经转入被告六治洛阳公司、六治洛阳建设公司,后又转入被告中色六治公司。此后,原告每年不间断地找四被告要求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四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说让再等等,后来,四被告又告知原告说档案丢失正在补办,再后来说档案无法补办。由于四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造成原告不能把人事关系转入合适的单位,不能办理、缴纳各项社保,只能在一些小单位打一些收入很低的零工,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四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工资损失。由于四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造成原告在2019年5月9日年满60周岁时,不能办理退体,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四被告应赔偿原告的退体工资损失。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六冶洛阳公司、六冶洛阳建设公司、中色六冶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起诉。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62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曾在六冶二公司工作,与六冶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诉称与三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六冶二公司原为国有事业单位,与被告中色六冶公司、六冶洛阳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原告档案丢失与找工作和办理退休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诉请的工资损失和退休工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告的仲裁和起诉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综上所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六冶二公司未作辩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1年1月21日,原告***退伍后经许昌地区劳动局分配至平顶山市××区六冶结构公司工作。1997年1月1日,六冶二公司作出《关于给予施军等十一名未签劳动合同人员除名、辞退的决定》的文件(二公司劳字97第2号),以***未在期限内返厂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对其予以辞退处理。2018年9月28日,中色六冶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原职工***,男,1959年5月出生,1981年3月至我公司参加工作,工种木工,于1997年1月1日因未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六冶二公司辞退处理。现档案遗失。”
另查明,六冶洛阳公司成立于1963年1月,成立时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地址位于平顶山市××区批准单位为中色六冶公司。1984年3月30日,平顶山舞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六冶二公司发放了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03年12月26日,因六冶二公司未按时参加2002年度年检,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六冶二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9年10月31日,原告***以与本案相同的诉求,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洛劳人仲案字2019第344号),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还查明,2019年3月,原告***以中色六冶公司、六冶洛阳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中色六冶公司、六冶洛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该案经本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第一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和第二、三项要求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工资、退休金损失的请求,属于相互独立的劳动争议,因此,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审理。根据原告***的自认,以及六冶二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等证据可以认定,***在1997年1月1日被辞退前,应在六冶二公司处工作,与六冶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六冶二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存续,***仍然可以向其主张行使相应的劳动关系权利。六冶二公司与六冶洛阳公司、六冶洛阳建设公司、中色六冶公司均是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要求确认其与六冶洛阳公司、六冶洛阳建设公司、中色六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是否属重复诉讼,***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与前次诉讼并不一致,因此,本案不属重复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二工程公司在1997年1月1日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智慧